2022年1月26日,邹某驾驶小型轿车,因对道路上行走的文某(78周岁)避让不当,致使车辆右前部与文某相撞,造成文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邹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文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文某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和保险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文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文某认为,其事故发生前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支持相应的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意见没有评定文某的误工期,事故发生时文某已年满78周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能力以及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根据规定不应当认定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系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年满78周岁,根据文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法院依职权对该村两村民的调查,事故发生前文某在家从事农业生产,靠自己劳动能养活自己,可认定原告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劳动能力相对较弱,劳动收入相应减少。司法鉴定意见虽未评定文某误工期,但其因本次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从事劳动获得收入,造成了一定的误工费损失。综合文某年龄及劳动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40%计算误工费。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