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步云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被告谭某认为原告欠其钱未还,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号多次发布对原告带有辱骂或者贬损性言论的相关视频、文字及照片。被告在抖音、微信中发布上述内容10天左右。原告为维护自身名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删除相关内容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欠其钱未还,本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但其缺乏应有的理性和克制,故意在微信、抖音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平台发布了针对原告具有辱骂或者贬损性言论,已超过常人容忍度的边界,被告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意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客观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其发布的具有辱骂或者贬损性言论无异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经在案涉相关平台上删除了侵害原告名誉的相关内容,客观上已经停止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相关社交平台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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